離美未超一年是否算中斷連續(xù)居住
2009年04月08日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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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讀者及林讀者問:
我們是2004年7月23日擁有綠卡,到今年7月23日已滿五年。但我們從2007年10月4日到2008年7月20日回國治病,(有回美證),已超過六個月,但不超過一年,是否算中斷連續(xù)居住時間呢?若算的話,我們還需多長時間才能申請入籍呢?要延后幾個月呢?
答:
申請公民必須在提交公民入籍申請N-400表格時往前算,五年之內在美國住滿30個月(兩年半)才行。(若是和公民結婚拿到了綠卡,則是三年中住滿一半)。若中間有離開美國超過一年,不管有沒有回美紙,連續(xù)居住期就一定中斷了。若中間離開美國超過六個月,但少于一年,理論上居住期沒有中斷,但移民局可以判定居住中斷,不管有沒有回美紙。(摘自美國《世界日報》/李定一律師主答)
【編輯:陸春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