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企違約“跳槽”是否要賠償?
2009年04月21日 14:12
問:說實話,我的勞動合同還沒有滿期,但我看現(xiàn)在的公司有點靠不住,就找了新的工作。不用說,這是我違約了。那么,我需要向公司作出賠償嗎?
答:在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由于找到其他工作等原因而辭職的情況并不少見。雇主不得事先規(guī)定勞動者如果違反合同需要支付一定金額的賠償費,也不得事先要求勞動者同意支付賠償費(日本《勞動基準(zhǔn)法》第16條規(guī)定“雇主不得簽訂規(guī)定有勞動者不履行勞動合同時的違約罰款金額,或損失賠償金額的合同”)。即在勞動合同中不得制定諸如“在合同期間內(nèi)辭職屬違反合同,需支付3個月工資”這樣的條款。
如果簽訂的是有期合同而又沒有不得已的理由而辭職的情況、或雖然簽訂的是沒有期限的合同,但沒有預(yù)先于兩個星期之前通知雇主而辭職的情況,雇主確實因此而蒙受損失時,可以要求勞動者予以賠償。但是,即使在這種場合,也不能從工資中直接扣除賠償金,否則即違反了要向勞動者支付全額工資的原則(日本《勞動基準(zhǔn)法》第24條)。(來源:日本新華僑報)
【編輯:王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