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留資格就是臨時居住資格,拿到這個拿簽證就挺容易的了。
自1991年6月起,凡留學生和訪問學者一般均要向日本法務省申請“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目前,除少量日本國費生和三個月的短期學術訪問、研修、交流人員不必辦理“在留資格”外,一般均須申請“在留資格”。
“在留資格申請”大都采用委托代理人申請的辦法,即委托在日代理人代為聯(lián)系申請學校和“在留資格”。當校方同意接收人學申請人并簽發(fā)“入學許可證后,在日代理人可向報考學校所在地的入境管理局申請“在留資格認定證書”。
“在留資格”通常為一年,但對于申請進入日語學校學習的留學生,給予“就學”的“在留資格”,在留期限通常為半年。當學習期滿被大學或其他高等教育機構錄取后,“在留資格”可由“就學”改“留學”。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審理期限一般為兩周到一個月左右,有效期為三個月。即自代理人代為申請之日起,兩周到一個月左右即可獲得“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值得注意的是申請人必須在“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簽發(fā)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入境簽證,否則,“在留資格”失效。因此,代理人在獲取“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后,應立即寄交申請人。申請人拿到“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后,即可向日本使(領)館申請入境簽證。
持因公普通護照的公派留學人員,在申請簽證時,除提供“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外,還要提供有關部門開具的照會,本人有效護照和已經填好的簽證申請表等。持因私普通護似的留學人員,在申請請簽證時,除提供“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外,還需提供“留學理由書”、“個人簡歷”、“誓約書”、“親屬關系表”、簽證申請表、照會、本人有效護照和照片等。 通常情況下,申請人自申請簽證之日起兩周內即可拿到“就學”或“留學”簽證。(摘自日本中文導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