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1日,印度尼西亞國會正式通過新的《國籍法》,取消原《國籍法》中含有種族、性別和婚姻歧視的條款,印尼華裔人士也由此首度享有了平等公民權利。
根據舊的國籍法,華裔印尼公民不算印尼原住民,在許多方面仍受歧視。擁有印尼護照和出生證的華族人士在辦理各種證件或手續(xù)時必須出示國籍證,還要支付相當數(shù)量的費用。而新《國籍法》規(guī)定,凡出生在印尼和從未接受過外國國籍的人,均為印尼公民。由此,困擾華裔人士數(shù)十年的國籍證明問題迎刃而解。
新《國籍法》由于全數(shù)廢除舊法中的歧視性條款,而具有了不同尋常的歷史意義,被印尼國會人士譽為革命性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