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四川體改委主任因犯受賄罪被判15年
華聲報訊:2001年5月9日,原四川省體改委主任張育仁因犯受賄罪被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對其已被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218萬余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成都市中院查明,1993年4月,四川省金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為盡快在省體改委辦理好股票上市的審批手續(xù),決定給時任省體改委主任、省股份制試點領(lǐng)導(dǎo)小組副組長、辦公室主任的張育仁提供好處。該公司總經(jīng)理于某某和公司財務(wù)處副處長石某某帶著15萬股金頂股票送到張育仁家里,張從中拿出5000股股票交給兩人,以沖抵15萬股股票的股本金。次日,石某某將這5000股股票拿到成都紅廟子股票黑市賣出,獲款13萬元,交回金頂公司。之后,省體改委審批了金頂公司的股票上市手續(xù),該公司股票于當(dāng)年在上海證交所上市。 同年5月,峨鐵公司企管處處長張某某將5萬股峨鐵股票送給了張育仁,同時提議用其中的1萬股股票轉(zhuǎn)讓后所獲資金沖抵5萬股峨鐵股票的股本金。張育仁表示同意,并收下了余下的4萬股峨鐵股票。次日,張某某將1萬股股票處理后所獲款4.7萬元交回公司。同年底,峨鐵公司通過省體改委的申報和推薦,公司股票在上海證交所上市。 法院認為,張育仁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wù)上的便利非法收受金頂公司股票15萬股和峨鐵公司股票5萬股,變賣后共獲款395萬余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且受賄數(shù)額巨大。宣判后,張育仁未立即表示是否上訴,稱將“考慮后再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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