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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價與文學獎:制度缺失引爭議

2005年4月19日

    
    華聲報訊:制度是近期以來的關鍵詞。許多景點既是文物保護單位,又是旅游點,如果在定位上不明確,又沒有完備的管理制度,一旦出現(xiàn)諸如門票漲價這樣的問題時就很容易夾纏不清。焦點在票價高低,根子確是景區(qū)的管理制度缺失。文學評獎也一樣。雖然藝術作品的評價向來見仁見智,可是獎項評比制度則必須公正嚴格,如果獎項的主旨清楚(是關注現(xiàn)實問題還是注重藝術創(chuàng)新)、評選過程透明化(不再對入圍名單遮遮掩掩),公布評獎的時間表,相信爭議就會小的多,讀者也會明白的多。
    
    話語一:景區(qū)門票瘋漲背后的制度缺失
    
    矛頭指向——制度建立
    
    景點之所以有恃無恐漲價不休,關鍵不在于門票本身是否缺乏管理,而在于景區(qū)背后存在的一系列深層的制度缺失:
    
    首先,這種缺失表現(xiàn)在景區(qū)管理權限的混亂上。眾所周知,風景名勝也好,世界遺產也罷,它們在最終所有權上都屬于國家,是屬于全體國民的自然和文化財富。然而在現(xiàn)實管理中,這種景區(qū)的根本權屬卻沒有得到充分體現(xiàn),各種景點名勝不僅在中央層面分屬建設、文物、林業(yè)、水利等多個部門掌管,而且具體的管理職責也事實上主要落在各地政府手中,成為景點所在地的地方財產。這樣,國家財產部門化、地方化的結果,必然是景點的被工具化、牟利化;“加強管理”只能是“加強收費”。所以,現(xiàn)在我們需要追問的不僅是景區(qū)漲價是否合理,更要追問,國家的景區(qū),誰有權決定它漲價?
    
    其次,伴隨這種管理權屬失范的,是景區(qū)本身內在性質、功能定位、認知上的混亂:風景名勝、遺產文物,究竟是社會性的公益物品,還是商業(yè)性的牟利工具?其基本功能是文化上的精神熏陶,還是經濟上的牟利生財?
    
    如果我們不從制度根本上落實景區(qū)國家性、公益性品質,就門票談門票,不僅這股漲價風很難遏制,旅游觀光費用會變得日益奢侈,而且從長遠看,國家景區(qū)資源的保護前景也難以令人樂觀。
    
    今天看來,北京六景點門票漲價確實是打開了潘多拉魔盒。如果全國的景點都在長假的時候提高票價,旅游將變成貴族消費。明確權限、嚴格管理是避免景區(qū)成為牟利工具的最好措施。而就門票談門票是永遠也不能解決問題的。
    
    話語二:圓明園何以如此不寧
    
    矛頭指向——制度執(zhí)行
    
    在紀念碑前祭奠烈士的十幾批人,沒有一批默哀堅持了3分鐘,通常是《國際歌》放了二三十秒就停止了。問負責放音樂的一位女同志,她說“脖子埋那么久不酸么?”
    
    圓明園到底是北京市一個普通的開放公園,還是一個承載著特殊歷史記憶的國家遺址公園?圓明園的定位始終不清。
    
    如果是一個普通的公園,管理部門從吸引游客的角度出發(fā),建造水上娛樂設施,或者以復建的名義,建一些類似宮殿的假文物,都不應該有什么大是大非。盡管這樣的東西,全國各處的旅游景點和開放公園都可能會建,圓明園是否要建,圓明園有很大的自主權?墒牵鳛檫z址公園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圓明園,既有文物主體的明確保護范圍,又要遵守整體風貌和緩沖地帶的保護細則。圓明園實施任何一項工程,無論是出于保護還是其他動機,都必須遵守《文物法》的規(guī)定,都必須以保護文物的原真性和完整性為前提。
    管理權不明晰,是導致圓明園定位不清的行政原因,也是中國文物管理中普遍存在的問題。長期以來,除了故宮等極少數(shù)幾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之外,幾乎所有文物的歸屬管理一直是條塊交叉。一方面,從所有權來說,文物是國家所有,業(yè)務指導單位是各級文物局,但實際上,文保單位的人權和財權都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地方政府對文物保護單位實施直管。這樣一來,形成的格局是,一旦文物局作為業(yè)務指導部門,意見或政策與地方政府發(fā)生沖突,文保單位只對地方政府負責而不是對文物局負責。再加上,除了國家文物局外,其他各級文物局又都是地方政府下轄的職能部門。如此一來,名義上,文物局是文保單位的業(yè)務指導單位,但實際上能夠對文保單位指手畫腳的只有各級政府。何況,條和塊交叉,地方希望付出最少回報最多,而業(yè)務指導部門則希望加強保護,自然產生矛盾;條和條交叉,責權不明確,就會產生一些管理空白地帶和相互推諉區(qū)域。
    
    在文物保護領域,知法犯法,違法不究。文物執(zhí)法無力,文物保護有法不依,《文物法》經常形同虛設。文物局長為什么會面臨這樣的無奈?紛繁復雜的社會現(xiàn)狀派生出許多新問題,《文物法》的個別條文不夠明晰,沒有及時增補和豐富,是一個原因。另一方面,在許多地方長官的心目中,《文物法》不同于其他大法,不必強制執(zhí)行。最根本的癥結,這里面涉及到經濟利益——“開發(fā)”文物,可以獲利;保護文物,則要花錢。
    
    除了權限的問題,圓明園防滲工程還暴露出《文物法》執(zhí)行難的問題。這也提醒人們:制度(法規(guī))建立起來以后,如果保證嚴格執(zhí)行還有更長更難的路要走。
    
    話語三:“茅獎”評獎過程沒有時間表
    
    矛頭指向——權威性
    
    11月12日《新京報》率先披露了不完全入圍名單,刊載了莫言的《檀香刑》等17部入圍作品的名單,其中包括了后來獲獎的三部作品。報道同時披露,所有參與此次評獎的評委都對談論入圍情況諱莫如深,采取了回避媒體的態(tài)度,而從中國作協(xié)機關報《文藝報》得到的消息是,名單可能有變化,因此暫時不發(fā)布。
    
    2003年11月17日《北京青年報》發(fā)表文章,稱有批評指入圍名單中缺少直面現(xiàn)實的佳作,同時有評委表示應擴大評選的作品數(shù)量。
    
    2004年2月20日上海《新民晚報》發(fā)表報道,稱中國作協(xié)有關人士表示,此前媒體披露的23部入圍名單消息不實。
    
    2004年10月16日《南方都市報》發(fā)表《茅盾文學獎近期出爐?》的報道,并發(fā)表評論《程序比結果更重要》,對茅盾文學獎的評獎程序提出質疑。
    
    據該報道,中國作協(xié)書記處書記陳建功表示評獎結果會在“近期”出爐,但拒絕透露具體時間;評委雷達透露,評委會剛剛成立,評委正在審讀作品,具體什么時間出來還不能確定。此報道還披露,在媒體披露的23部作品的基礎上,最終入圍名單已增加了6部作品,原來評獎條例中有一條規(guī)定:“經由三名以上評委的聯(lián)合提名,可在初選審讀組推薦的書目以外,增添備選書目!
    
    報道同時還引用評論家言論表示,作為一項官方權威的文學獎項,茅盾文學應該注意自己在評獎程序上的規(guī)范性。應有一個明晰的評獎時間表。
    
    從開始對入圍名單的諱莫如深,到后期對揭曉日期的一拖再拖,茅盾文學獎的結果受到置疑也就自然而然了。盡管評委們一再解釋整個評選完全符合程序,但與其百口莫辯,不如從評選制度和制度的執(zhí)行入手來增加茅盾文學獎的權威性。(來源: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