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接受外僑遺贈法律程序問題的批復
1989年6月12日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8)民復字第13號函關于中國公民寧俊華申請接受蘇僑比斯闊·維克托爾·帕夫洛維奇遺贈案件的請示,經我院審判委員會第404次會議討論認為,可由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知告比斯闊的遺產 代管部門,比斯闊將自己的個人財產遺贈 給寧俊華、李成海,符合我國繼承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寧、李2人領受遺贈財產的請求應予允許。如經告知,遺產代管部門仍阻礙公民合法權利的實現(xiàn),寧俊華、李成海則可以遺產代管部門為被告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按照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并適用繼承法的有關規(guī)定。
(資料來源: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辦公室法案室《僑務法律法規(guī)實用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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