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華僑回國定居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華僑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華僑回國來渝定居辦理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和國務院僑辦、公安部、外交部《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華僑申請回國來渝定居,適用本辦法。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華僑身份的界定,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華僑回國來渝定居的申請,由擬定居地區(qū)、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僑務部門負責受理,重慶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審批。
第二章 申請
第四條 出國前戶籍屬本市行政區(qū)域的華僑申請回國來渝定居,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之日起前兩年內(nèi),在本市連續(xù)居住滿三個月,或者兩年內(nèi)累計居住滿90天;
(二)在本市有穩(wěn)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
第五條 出國前戶籍不屬本市行政區(qū)域的華僑申請回國來渝定居,除了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情況之一:
(一) 原具有本市戶籍,遷入外地高校集體戶口后因出國被注銷戶籍的;
(二)夫妻一方系華僑,要求與具有本市戶籍的配偶團聚的;
(三)夫妻雙方系華僑,出國前一方具有本市戶籍,共同提出來渝定居的;
(四)在國外出生的華僑(未成年人),隨父母回國來渝定居或者投靠具有本市戶籍的父母團聚的;
(五)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華僑,有自住產(chǎn)權房,申請之日起前兩年內(nèi),在本市連續(xù)居住滿6個月,或者兩年內(nèi)累計居住滿180天;
(六)引進來渝創(chuàng)業(yè)、創(chuàng)新的各類人才。
第六條 華僑申請回國來渝定居,擬定居地一般按以下先后順序確定:
(一) 申請人產(chǎn)權房所在地;
(二) 配偶、原戶籍地址;
(三) 申請人父母、子女戶籍地或居住地;
第七條 華僑本人提出申請回國來渝定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填寫《重慶市華僑回國定居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自愿放棄國外居留資格的聲明書;
(三)提供國內(nèi)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最近兩年內(nèi)出入境記錄;
(四)申請人有效護照或者旅行證復印件(空白頁無需復印),一式兩份,交驗原件核對;
(五)申請人二疾噬夤誚樟秸牛
(六)申請人經(jīng)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華僑在國外的居留證明或者其他可以證明其居留事實的材料及翻譯件復印件,一式兩份,交驗原件核對,翻譯件應由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出具;
(七)申請人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復印件,一式兩份,交驗原件核對;
(八)申請人在擬定居地有產(chǎn)權房的,提交產(chǎn)權房房產(chǎn)證復印件,一式兩份,交驗原件核對;
(九)申請人在擬定居地無產(chǎn)權房,投靠配偶、父母、子女的,須提交經(jīng)公證的親屬關系證明;須提交親屬產(chǎn)權房房產(chǎn)證復印件,一式兩份,交驗原件核對;提交擬定居地親屬的身份證、戶口薄復印件,一式兩份,交驗原件核對;擬定居地親屬房屋產(chǎn)權人親筆簽字同意入戶的證明,一式兩份;
(十)提供在本市有穩(wěn)定生活保障證明;
(十一)在國外出生的華僑(未成年人),應該提供經(jīng)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出生證明復印件和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翻譯件復印件,一式兩份,交驗原件核對;
(十二)僑辦、公安機關認為確有必要出具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 華僑回國來渝定居應當由華僑本人提出申請,華僑本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親自辦理的,可以委托親屬代為提出申請回國來渝定居,受托人除應當提交第七條規(guī)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受托人身份證明、經(jīng)公證的親屬關系證明和委托書。
第三章 辦理程序
第九條 區(qū)、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受理華僑回國來渝定居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并于受理申請五個工作日內(nèi)書面征求同級公安機關的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區(qū)、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僑務部門的征詢函后,于十個工作日內(nèi)提出意見并以書面形式回復區(qū)、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區(qū)、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意見后十個工作日內(nèi)提出審核意見并報重慶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審批。
第十條 重慶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收到區(qū)、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報送的申請材料后,視情請重慶市公安局協(xié)助核查華僑出入境記錄信息和出入境證件簽發(fā)信息及其他情況。重慶市公安局應當在收到重慶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的核查函后,于七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核查工作并書面回復重慶市外事僑務辦公室。
第十一條 重慶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收到報送的申請材料后,原則上在十五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批。批準華僑回國定居的,簽發(fā)《重慶市華僑回國定居證》;不予批準的,除國家安全等特殊情況外,應當說明理由。重慶市公安局協(xié)助核查的時間,不計入十五個工作日內(nèi)。
第四章 定居證的管理
第十二條 重慶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應當通知受理華僑回國定居申請的區(qū)、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及時取回《重慶市華僑回國定居證》,由區(qū)、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僑務部門通知華僑本人或者受委托人領取。
第十三條 《重慶市華僑回國定居證》的有效期為簽發(fā)之日起六個月,華僑本人持《重慶市華僑回國定居證》和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到擬定居區(qū)、縣(自治縣)公安機關辦理城鎮(zhèn)居民常住戶口登記手續(xù)。逾期未辦理的,需向受理機關重新申請辦理《重慶市華僑回國定居證》。
第十四條 《重慶市華僑回國定居證》在有效期內(nèi)損毀或者遺失的,華僑本人可以向原受理申請的機關提出補發(fā)申請。重慶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nèi)簽發(fā)《重慶市華僑回國定居證》,并按照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送達申請人。
第十五條 《重慶市華僑回國定居證》由重慶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印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隱瞞已獲得他國國籍事實、提供虛假證明、騙取來渝定居資格的,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將予以注銷戶籍;已恢復戶籍后,再加入他國國籍者,注銷戶籍。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重慶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原重慶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重慶市公安局頒布實施的《關于受理華僑回國來渝定居申請的暫行規(guī)定(試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