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實施《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guī)定》試行辦法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公安部、外交部關于印發(fā)〈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guī)定〉的通知》(國僑發(fā)〔2013〕18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華僑身份認定
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定居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并已在住在國連續(xù)居留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于18個月。中國公民雖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xù)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資格,5年內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于30個月,視為華僑。
中國公民出國留學(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外學習期間,或者因公出國(包括外派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均不視為華僑。
二、申請條件
1.華僑申請回國定居,應已在國內連續(xù)住滿3個月,或者連續(xù)6個月內累計住滿90天;
2.有合法穩(wěn)定生活保障和合法穩(wěn)定住所。
三、申請材料
(一)華僑回國擬定居地為原戶籍注銷地的,應提交如下材料:
1.回國定居申請表。
2.自愿放棄國外居留資格聲明書。
3、二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二張。
4.出入境記錄及復印件。
5.有效護照或者旅行證及復印件。
6.經(jīng)駐外使領館認證或者公證的華僑在國外長期或者永久居留證明;或者雖未取得國外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xù)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的證明及前述證明的復印件。
7.原戶籍被注銷的《居民戶口簿》(集體戶口可為《常住人口登記表》)及復印件或原戶籍注銷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8. 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擬定居地的穩(wěn)定生活保障證件及復印件或證明。
9.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擬定居地的合法穩(wěn)定住所證件及復印件或證明,及成員關系證件及復印件或證明。“合法穩(wěn)定住所證件”是指擬定居地在武漢市中心城區(qū)的,應當提供本人或配偶個人的房產(chǎn)證件;其他地方的,可以提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的房產(chǎn)證件或房屋租賃合同?!俺蓡T關系證件”是指《結婚證》或《居民戶口簿》。
10.擬定居地在農(nóng)村的,應提交村委會出具的同意接收為村民的意見;
(二)華僑原戶籍注銷地不在我省,但擬申請在我省定居的;或者華僑在我省內擬定居地非原戶籍注銷地的,在前款申請材料的基礎上,還應提交下列證明材料之一:
1.與擬定居地居民登記結婚的,提交《結婚證》或者經(jīng)國內公證機關公證或國外有關機關認證的婚姻證明,外文證明需同時附具有相關翻譯資質的機構出具的中文翻譯文件及前述證件(明)復印件。
2.符合國家、省相關高層次人才政策的華僑專業(yè)人士,由省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認定并出具的《華僑專業(yè)人士證明》;可以不提交前款申請材料中的第8、9兩項。
3.因其他特殊情形回國定居的證明材料。
四、辦理原則
1.華僑回國定居應當由華僑本人提出申請。華僑本人確因行動不便等客觀原因無法親自辦理的,可以委托親屬提出申請。親屬代為提出申請回國定居的,應同時提交受托人身份證明、經(jīng)公證的親屬關系證明和委托書。
2.華僑回國定居,由擬定居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受理和初審,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復核,省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審批。
3.中國駐外使領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構受理的華僑回國定居申請材料由省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負責受理和處理。
4.華僑在國外所生子女未入外國籍且在國內未登記戶口,符合華僑身份需要回國定居的,按本辦法辦理相關手續(xù);不符合華僑身份需要回國定居的,按公安部《關于對出國人員所生子女落戶問題的批復》(公復字〔2001〕9號)辦理相關手續(xù)。
5.對于已有國內戶籍或者原戶籍沒有注銷的,不予辦理《華僑回國定居證》,但可辦理《歸僑證》。
五、辦理程序
(一)受理和初審
縣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受理華僑回國定居申請后,應認真審查申請材料的完備性及簽證情況,查看申請人持有證件是否有簽發(fā)機關印章及邊檢驗訖章;查看出入境記錄,審查申請人是否在國內連續(xù)住滿3個月以上或者連續(xù)6個月內累計住滿90天;留存復印件的,由工作人員核對原件確認無誤后簽章,原件退回??h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在受理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內報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
(二)復核
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報送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復核,在兩個工作日內函送同級公安機關核查。在收到同級公安機關核查意見后,在三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復核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僑務部門。
公安機關在收到僑務部門的核查函后,審核出入境記錄是否真實、申請人是否持有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查詢公安部全國人口信息,核查申請人是否有戶口登記、身份信息是否唯一。公安機關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工作,并書面回復僑務部門;難以核查的,應當書面說明原因,并繼續(xù)核查。
(三)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收到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報送的申請材料和復核意見后,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意見。批準華僑回國定居的,應當逐人簽發(fā)《華僑回國定居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交還有關申請材料原件。
(四)送達
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在收到審批材料后,五個工作日內送達縣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
縣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在收到審批材料后,應通知華僑本人或者受委托的國內親屬領取《華僑回國定居證》。
(五)落戶
獲準定居的華僑本人應當在6個月內持《華僑回國定居證》,向擬定居地縣級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手續(xù)。
逾期未辦理的,需按上述程序重新申請辦理《華僑回國定居證》。
完成落戶手續(xù)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注銷其戶口:
1.在擬定居地外有戶口登記;
2.已加入外國國籍;
3.回國落戶后又在國外長期或者永久居留的;
4.其他應被注銷戶口的情況。
(六)換發(fā)補發(fā)
《華僑回國定居證》在有效期內損毀或者遺失的,華僑本人可以向原受理申請的機關提出換發(fā)、補發(fā)申請。受理機關應將申請在五個工作日內經(jīng)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報省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簽發(fā)《華僑回國定居證》,并及時送達申請人。
六、附則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