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擁毒等11宗罪不成立 大馬華裔被拘3年多獲釋

中國僑網3月7日電 據馬來西亞《光華日報》報道,屋主、車主皆不是被告,起獲毒品現場尋獲其他不明人士DNA,結果一名被控販毒、擁毒,以及軍火共11項罪名的華裔男子被告,5日(文中均為當地時間)在高庭基于控方表面證據不足下,宣判全部罪名不成立,當庭無罪釋放。
根據首項控狀指出,47歲華裔被告邱建立(譯音,咖啡店助理)被控在2014年4月16日下午約3時,在威中邦安拔一間住屋里,分別販運80.31克甲基安非他命(俗稱冰毒),抵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條文。一旦罪成,唯一的刑罰是死刑。
次項與第3項擁毒控狀指出,他于同時同地非法擁有0.58克海洛因與單乙酰嗎啡(Monoacetylmorphines),以及9.97克K他命,觸犯危險毒品法令第12(2)條文,也可在第12(3)條文下被定罪。罪成者,可被罰款最高10萬令吉,或最高監(jiān)禁5年,或兩者兼施。第4至第8項控狀指他同時同地,非法擁有5種不同類型毒藥,觸犯毒藥法令第32(3)條文。罪成者可被判罰款最高3000令吉、或監(jiān)禁最高1年、或兩者兼施。第9至第11項控狀,同時同地,他被指擁有兩把槍與15顆子彈,觸犯1971年軍火法令第8(a)條文(增刑),罪成可被判最高14年監(jiān)禁,另可加鞭刑。
高庭司法專員阿都瓦哈指出,控方傳召第2名證人即屋主王文山(譯音)出庭供證,對方指把屋子租給第9名證人名為盧特的男子,可是盧特又聲稱把屋子轉租給另一名華裔男子,不過警方無法追查該名人士下落。
此外,他也指警方在屋外一輛車子逮捕被告,可是被告不是車主,還有車內尋獲有關屋子的一張電費單,可是上面注明的卻是另一名女子的名字,也并非是被告,而且該名女子也沒被傳召出庭供證?!霸偌由衔輧葘か@被告與另外4名不明人士的DNA,這都無法充足證明被告一人掌控屋內所有的毒品與軍火?!?/p>
為此,基于控方證據不足,他宣判被告邱建立上述11項罪名不成立,當庭獲釋,且不需出庭自辯。
由于涉嫌販毒死罪,被告一直被扣押在獄中長達3年多,如今無罪獲釋,他在警員解下手銬后,向代表律師致謝后,表示不愿逗留太久,與幾名親友趕緊離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