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選舉委員會:遺失大馬卡仍可履行選民義務(wù)
中國僑網(wǎng)5月7日電 據(jù)馬新社報道,馬來西亞選舉委員會主席莫哈末哈欣說,遺失大馬卡的選民仍可履行選民義務(wù),前提是攜帶報案書副本作為證據(jù)。
他說,選民也可攜帶任何由政府機構(gòu)發(fā)出的證件,包括可證實個人身份的駕駛執(zhí)照、限制護照或國際護照。
他說,每一名國民的選票異常珍貴,沒有人可以組織任何國民投票。
“每個人的選票都是保密的,沒有人會知道(投誰),除了選民本身向別人透露。你有權(quán)投選屬意的人選?!?table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align=left style="padding-right:10px;">
他早前接受馬新社訪問時這么說。
詢及人們擔(dān)心選票上的編號被指可鑒定選民的身份,他重申,選民無需擔(dān)心選舉過程出現(xiàn)舞弊,并強調(diào)選票絕對保密。
他解釋,印在選票上的編號旨在方便選委會職員審查及計算票數(shù),而非用于徹查選民身份。
“在選票上是沒有編號的,在計算選票和成績揭曉后,選票將存放在安全的地方長達21天,如果有任何一方要展開選舉訴訟,則可重新計票?!?/p>
他說,在上述期限后,這些選票將在各方的見證下燒毀。
提到有單位發(fā)動廢票運動,莫哈末哈欣說,拒絕投票或投下廢票是選民的一種損失,因為選票是5年才1次的珍貴權(quán)益。
有鑒于此,他說,任何雇主若阻止雇員履行選民義務(wù),根據(jù)1958年選舉法令第25條款,一旦罪成將面對5000令吉罰款或入獄1年。
他還說,雇主在投票日當天也不能扣除雇員的薪資或報酬,或基于雇員在上班時間外出投票而施予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