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價游易遭旅游陷阱 要簽好旅游合同
出行不能只圖便宜,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低價團可能是旅行社分割報價,后期陷阱較多,游客在出行時一定不要被低價所忽悠;跟旅行社簽訂合同時,內容一定要詳實,要明確旅游線路、行程、景點、交通和食宿安排及標準、購物次數(shù)及停留時間、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基本內容,明確旅行社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國家旅游局《關于打擊組織“不合理低價游”的意見》中明確,五種行為被認定為“不合理低價游”:(1)旅行社的旅游產品價格低于當?shù)芈糜尾块T或旅游行業(yè)協(xié)會公布的誠信旅游指導價30%以上的;(2)組團社將業(yè)務委托給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費用或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3)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或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游團隊的;(4)旅行社安排導游領隊為團隊旅游提供服務,要求導游領隊墊付或向導游領隊收取費用的;(5)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其他“不合理低價”行為。
“不合理低價游”陷阱主要存在于旅游服務過程中,引誘或欺騙旅游者參加購物和自費項目。旅行社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主要是吸引旅游者的目光,誘騙旅游者再次消費,這是旅行社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能夠持續(xù)進行的手段。這樣不但損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權益,而且造成了旅行社之間的惡性競爭,擾亂了正常旅游市場秩序。我所在受理旅游投訴過程中,經常接到此類的投訴。更有甚者組織所謂的免費旅游,免除旅游者部分費用(如來回交通費等),組織旅游者參加某些線路的旅游,到了旅游目的地后要求旅游者必須參加自費項目和購物。即使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免費服務,也不能成為降低旅行社服務標準的理由。
天津市旅游質量監(jiān)督管理所提醒廣大游客應該理性看待旅游廣告宣傳,對于廣告內容中游客比較重視的部分,應堅持將其寫入合同。因為旅行社打廣告的目的是為了招攬生意,可能會在其廣告宣傳中加入夸張夸大的成分或做出口頭承諾,因此,游客應當對這些廣告宣傳、口頭承諾有清醒認識。一方面,游客應通過多種渠道來核實廣告內容;另一方面,對于廣告或口頭承諾的種種優(yōu)惠或服務,游客應堅持要求其寫入合同。廣告宣傳及口頭承諾的內容一旦寫入旅游合同,其作為合同條款的一部分,具有法律約束力。
旅游六要素包括“吃、住、行、游、購、娛”,在與旅行社簽合同時,為防止上當受騙,旅游合同條款要明確具體,從這六方面把好關。
在“吃”的內容上,合同不僅要明確每日具體餐數(shù),每餐的基本質量、每桌就餐的人數(shù)等內容也應確定。
在“住”的內容上,合同不僅要明確酒店的星級標準和地點,而且要規(guī)避使用“相當于”、“準星級”等不規(guī)范和不確定的語句。
在“行”的內容上,合同要明確約定飛機航班和起飛時間,提供旅游車乘坐的準載人數(shù)等基本信息,以保證旅游者在旅游途中的舒適感和人身安全。
在“游”的內容上,旅游合同應明確旅游景點門票、 景區(qū)內小交通等究竟包括在旅游費中還是需要旅游者另行承擔,要讓旅游者明白消費。
在“購”的內容上,旅游合同應明確在旅游過程中帶旅游者購物的次數(shù)、時間和地點,以防止旅行社將旅游團變成購物團。
在“娛”的內容上,旅游合同中應明確約定旅游者所交旅游費包括的項目,對于自費娛樂項目應該明確列出,供游客自愿選擇。
如果旅行社不按合同辦事,如改變住宿酒店星級、降低用餐標準、增加購物或自費項目等,旅游者要將其違約事實和造成的后果真實記錄下來,以便今后向旅游投訴處理機構投訴。反之,旅游者的協(xié)議變更,如暫時離團、返回等也要事先通報旅行社。天津市旅游質量監(jiān)督管理所提醒廣大游客,旅游者在出游時,務必要選擇有資質、口碑好、旅游產品品質佳的旅行社,不要被低價、免費等宣傳噱頭所迷惑,那些明顯低于旅游成本的線路產品,要慎重選擇,切勿貪圖便宜、因小失大。在旅游過程中發(fā)生旅游服務質量問題或旅游糾紛時,旅游者切不可采取拒絕登車、登船等過激行為,人為擴大事態(tài)或糾紛,致使旅游活動不能順利進行。當發(fā)生糾紛時:一是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二是不要把旅行社過錯發(fā)展為雙方過錯。三是完成行程后,旅游者可通過向旅游質監(jiān)部門投訴、申請仲裁機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旅游投訴具有時效性,投訴時效為合同結束后90天內,超過90天的旅游投訴受理機構無權受理。(通訊員 王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