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地級市異地商會可以在省級民政部門申請登記
省民政廳相關負責人解讀《海南省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管理辦法》
地級市異地商會可以在省級民政部門申請登記
近日,海南省民政廳修訂出臺了《海南省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新修訂的《辦法》有何亮點和新舉措,如何確保社會組織得到蓬勃發(fā)展的同時又能得到有效監(jiān)管。海南省民政廳相關負責人進行了解讀。
(一)規(guī)范異地商會名稱構成
《辦法》第七條第一款增加了“行業(yè)協會商會中的商會是指異地商會”。異地商會名稱由“注冊地行政區(qū)劃名+原籍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名+商會”三部分構成。全省性異地商會的名稱為“海南省某某(省名)商會”,地級市異地商會的名稱為“??谑心衬?地級市名)商會”,縣(縣級市、區(qū))異地商會的名稱為“瓊中縣某某(縣名、縣級市名、區(qū)名)商會”,明確行業(yè)協會商會中的異地商會名稱構成,進一步規(guī)范我省異地商會的登記工作。
(二)適當降低登記條件
《辦法》第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成立全省行業(yè)協會商會類社會團體,發(fā)起人和會員應當以企業(yè)會員為主,應當有30個以上的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同行業(yè)或者同地域的經濟組織會員,會員具有較高的影響力、代表性和廣泛性,單位會員開展活動行政區(qū)域應當覆蓋全省不少于8個市縣(不含區(qū))”,會員覆蓋地域從原來的11個市縣(不含區(qū))以上修訂為現在的不少于8個市縣(不含區(qū)),適當降低了全省行業(yè)協會商會“廣泛性”的要求。
《辦法》第八條第四款將“……以‘研究院’為組織形式的全省性科技類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開辦資金不得低于500萬元人民幣,辦公場地面積不少于1000㎡,專職科研人員不得少于10人”修訂為“……以‘研究院’為組織形式的全省性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開辦資金不得低于300萬元人民幣,辦公場地面積不少于500㎡,研究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專職研究人員不少于6人,專職人員中具有副高級技術職稱以上的不少于2人”,降低了科技類研究院直接登記條件,支持和鼓勵科技類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發(fā)展。
(三)解決登記堵點難點問題
為解決地級市異地商會登記難的問題,《辦法》第七條第五款將“省級異地商會,由省民政部門登記管理。其他異地商會由市縣民政部門登記管理?!毙抻啚椤笆∶裾块T登記省級、地級市異地商會,市縣民政部門登記地級市、縣(縣級市、區(qū))異地商會”。修訂后,地級市異地商會可以申請在省級民政部門登記,會員來源可以擴大到全省范圍,解決了我省地級市異地商會登記難問題。
(四)優(yōu)化簡化辦事流程
《辦法》第十四條取消了登記管理機關章程預核準環(huán)節(jié),進一步優(yōu)化流程,簡化程序,方便辦事群眾。
修訂后
以“研究院”為組織形式的省級民辦非企業(yè)單位
開辦資金不得低于300萬元人民幣
辦公場地面積不少于500㎡
研究人員不少于10人
其中專職研究人員不少于6人
專職人員中
具有副高級技術職稱以上的不少于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