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首部實體法即將施行 揭秘它是怎樣煉成的(4)
“莫讓海絲史跡遭毀才追悔莫及”
黃碧山是南安、泉州和福建省人大代表,他大半生都在為九日山保護和海絲申遺奔走。
從1998年起,黃碧山開始在各級人大會議上強烈呼吁保護九日山,力推從法律法規(guī)上加強對海絲遺跡的保護。今年,市人大常委會組織《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條例》的立法調(diào)研,作為市人大常委會委員的黃碧山自始至終參加,從未請假,在調(diào)研座談會上提出了相關(guān)建議,“該條例既要突出保護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也要注重保護群眾的合法權(quán)益;既要體現(xiàn)政府主導,也要發(fā)動群眾參與,做好合力保護?!?/p>
黃碧山說,由于歷史遺留原因,不少海絲史跡的整體性遭到破壞,“希望《條例》的出臺能切實加強對文物整體性的保護,不要讓更多海絲史跡景觀風貌被破壞后才追悔莫及。”

亮點解讀
新鮮出爐的《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條例》內(nèi)有總則、保護與管理、利用與開放、法律責任、附則等五大章三十五條,其中有哪些規(guī)定值得關(guān)注?市人大常委會負責人表示,《條例》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實踐中保護海絲史跡存在的一些困難和問題,規(guī)定了相應解決問題的辦法、措施,其中一些規(guī)定是上位法所沒有涉及的,成為該法規(guī)的亮點。
破壞海絲史跡 最高可罰50萬元
該負責人指出,《條例》明確了破壞海絲史跡的各種行為及其承擔的法律責任,也規(guī)定了政府應當對在海絲史跡保護、管理、利用和捐贈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做到獎懲分明。
例如,《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海絲史跡及其保護設施、保護標志上張貼、涂污、刻劃,禁止在保護區(qū)域內(nèi)采石、采砂、采礦,造墳、毀林等。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對于海絲史跡的保護管理責任人擅自修繕、遷移、重建、拆除海絲史跡,造成嚴重后果的,將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gòu)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修繕非國有海絲史跡 可獲補助
修繕問題一直是保護海絲史跡的一大問題,一些海絲史跡往往因為沒有及時得到修繕而遭受破壞。
該負責人指出,針對非國有海絲史跡修繕難的問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保護管理責任人對有損毀危險的海絲史跡不具備修繕能力的,政府應當給予補助或者貸款貼息等幫助;對具備修繕能力而未能修繕的,政府可以給予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保護管理責任人承擔,也可以依法置換或者購買。
劃定范圍 保護“編外”史跡
“文物保護工作中,如何處理好文物保護與城市建設的關(guān)系是一個難題?!痹撠撠熑烁嬖V記者,在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中,我市共普查登記不可移動文物3811處,其中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有將近3000處,而這類不可移動文物有相當大一部分是海絲史跡。此類海絲史跡點多面廣,數(shù)量眾多,但現(xiàn)行實施的文物保護法等上位法對這類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措施規(guī)定不多、不明確、不具體,導致這類史跡保護往往不到位,極易遭受破壞。
為此,《條例》第十二條就明確提出,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海絲史跡,由所在地縣(市、區(qū))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劃定保護范圍并公布。同時,還要求“應當參照其他文物保護單位保護措施的做法,對這類海絲史跡的保護措施進行具體明確規(guī)定”。
“這是本《條例》的重要制度設計之一,也是一大亮點。”相關(guān)負責人稱。
創(chuàng)新管理方式 可聘請文保員
當前,不少海絲史跡面臨無人管理的難題,導致破壞嚴重。
《條例》總結(jié)了泉州海絲史跡保護工作的經(jīng)驗,針對目前海絲史跡保護機構(gòu)缺位、管理人員不足等急需解決的問題,在第六條中明確,對列入文物保護單位的海絲史跡,應當設置專門機構(gòu)或者指定機構(gòu)、專人負責管理,還特別規(guī)定了“對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或者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海絲史跡,可以采取聘請文物保護員的方式進行保護管理”。該負責人認為,這是《條例》對上位法的補充,也是創(chuàng)新性的亮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