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聲報(bào)訊:據(jù)日本《中文導(dǎo)報(bào)》報(bào)道,一在日華人狀告東京豐島區(qū)某“斯納庫”拒絕他在店中飲酒的歧視行為一案,8月3日在東京最高裁判所做出終審判決,法官駁回在日華人對東京高等裁判所部分判決不服的上訴,同時(shí)確認(rèn)“斯那庫”要求這位在日華人退出和不允許這位在日華人入店違法。 狀告東京豐島區(qū)某“斯納庫”的是一名在日華人,他于1987年來日,在日本的大學(xué)畢業(yè)后就職,1999年歸化日本國籍。 2003年2月1日晚8時(shí)許,這名華人來到豐島區(qū)北大冢的一家“斯納庫”里喝酒,當(dāng)晚9時(shí)左右,這家“斯納庫”的“媽媽”和店長代理來到這位華人面前,讓這位華人立即退出,并在一張紙上寫道:“平成15年2月1日,外國人模樣的客人(這位華人)來店,我店原則上拒絕外國人入店,迅速退出!辈懮先掌诩白约旱拿,還簽字蓋章,同時(shí)還在另一張紙上寫道:“你會給其它的客人添麻煩,請不要再來第二次!比缓笳諛雍炞稚w章,交給了這位在日華人。 2003年5月30日,這位華人再次來店,那位店長代理正在門口招徠顧客,見到這位華人來了,就上前阻止他入店,這位華人向他說明自己是日本國籍,但這位店長代理仍然禁止他入店。 為此,這位在日華人憤然將這家店鋪告上法庭,在法庭辯論過程中,店鋪方說并不是因?yàn)檫@位華人是外國人而禁止他入店,而是他給店中的小姐“添麻煩”,使小姐不高興,因此才讓他出去。至于店長代理所寫的那兩張紙條,是因?yàn)樗麄兛催@位華人來勢很兇,怕有“黑道”背景,在他的強(qiáng)迫下不得不寫。而一審法庭認(rèn)為:被告不僅寫了第一張紙條,而且也寫過第二張紙條,很具挑釁性,因此很難說是在原告逼迫下唯唯諾諾地寫成的。 法庭因此判處“斯納庫”方面違法,在當(dāng)天的地裁法庭上,法官指出:可以看出,這家店鋪的基本方針是拒絕外國人和外國人模樣的客人入店,這是沒有正當(dāng)理由的歧視做法,是違法行為。法庭判處店長代理和另一名當(dāng)事人各付給這位華人55萬日元的精神損失賠償費(fèi),“媽媽”賠償45萬日元。而二審的高裁的判決認(rèn)為:這位在日華人也有讓店方不得不要求他出去的言行,并不單純因?yàn)樗峭鈬錾,因此把一審要求付給這位在日華人的精神損失賠償費(fèi)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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