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聲報訊:,中國遠華走私案涉嫌主犯賴昌星已與妻子曾明娜正式離婚,并于日前獲準。這是否是賴家暗渡陳倉,為難民申請作兩手準備,尚屬疑問,但勢將影響兩人日后能否一同“在家軟禁”的安排。有熟悉移民及難民法的律師指出,一般而言,難民申請人離婚然后與本地人再婚,有利申請人以人道理由留下。 據加拿大《星島日報》消息來源提供,曾明娜于2004年5月底入稟卑詩高等法院,申請與賴昌星離婚,并要求取得子女的撫養(yǎng)費及分家產等。申請在今年6月21日裁決獲批準,并在31日內無反對下生效。但在難民局8月份對賴的兩次羈留聆訊中,控辯雙方均未有提及這項身分變動。 曾明娜是透過烈治文市一家律師樓入稟申請,而賴昌星亦在去年6月2日,于文件的中譯解說上,簽字表示收到有關文件。離婚案在無爭議下,于今年6月21日獲批準,并在一個月后生效,法官判曾明娜獲麗晶廣場物業(yè),子女的撫養(yǎng)費則擱置審理。 曾明娜在高等法院的家事法庭入稟狀中,除了表示要與賴昌星離婚,亦向法庭申請向賴討回子女的撫養(yǎng)費、分家產及取得兩人現住的房子,還有其它法律上的費用。法官判曾明娜可住在現有房子,但推翻她可臨時獨占該住宅。 目前,曾明娜和賴昌星“在家軟禁”的麗晶廣場17樓公寓單位,是6年前以約35萬加元購入,現在因為大溫哥華房地產熱而漲價,曾明娜的單位可叫價64.5萬加元。 另外,按法庭記錄,曾明娜仍有一筆存放在北塞浦路斯云翡銀行的近100萬美元的款項,目前尚在入稟追討中,原訂在2004年5月開庭,但仍沒有下文。這些資產如成功取回,會落到曾明娜及其子女手中。在法庭文中,賴被指為身無分文“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