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駐華使領館為華僑華人出具的公證是否有效?
改革開放以來,辦理華僑在國內(nèi)的事務以及歸僑僑眷辦理有關手續(xù)(如身份認定、子女升學等)所涉及到的公證、認證,按規(guī)定,均要求當事人向國內(nèi)有關部門提供由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公證、認證。一些臨時入境的海外僑胞急需辦理有關公證事務,還要返回住在國找中國使領館出具,給僑胞帶來了不便和麻煩。 為了更好地為僑服務,進一步方便華僑華人和歸僑僑眷今后辦理此類公證,并考慮到與國際慣例的銜接。國務院僑辦與外交部,就外國駐華使領館為華僑華人出具的公證是否同樣有效做出政策規(guī)定: 根據(jù)《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中國與一些國家雙邊領事協(xié)定有關規(guī)定的原則及國際慣例,外國駐華使、領館為其本國公民出具的公證書,或經(jīng)外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其本國主管當局所頒發(fā)的文書,如不違反中國法律、政策和規(guī)定,可以直接在中國使用。外國駐華使領館為華人、華僑出具的公證也使用此規(guī)則。 (摘自北京市僑聯(lián)《學習僑務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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